□晨報記者 舒曉程
  在諸多的官員自殺原因中,“壓力大”“身體患病”“抑鬱症”等成了常見字眼,然而也有人質疑,有不少官員或許是因為涉嫌貪污腐敗,害怕被“揪出”,因而畏罪自殺。有傳言稱,官員在自殺後,他之前的所作所為就無從追究。但事實上,如果該官員在生前確有違紀違法行為,即便自殺也無法一了百了,依然會被開除黨籍,而被證實的非法所得,經過審查後,都會沒收後上繳國庫。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貪官在死亡後被追究黨紀責任的並不少見,例如2007年6月3日,天津市原政協主席宋平順自殺身亡,但之後中央紀委決定並報經中央批准,還是開除其黨籍。
  不可否認的是,死亡對於案件的調查、取證等都會帶來難度。如還未進入調查當事人就自殺身亡,那就屬於缺失關鍵性證據,容易導致案件難以推進。而且我國法律規定,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法院判決前當事人死亡的,需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審理。
  但這並不意味著貪腐官員生前的非法所得就不用被追究。業內專家表示,現在許多貪腐案件,往往會有家屬、情人等介入,此外,還可以通過電子證據、短信、銀行匯款記錄等途徑佐證。只要有證據證明其財產屬於貪污賄賂等違法所得,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就可以依法進行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無論貪腐官員是否自殺或死亡,經審核程序後,非法收入都會上繳國庫。
  (原標題:涉貪官員死後也能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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