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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在職場就要面對加班和奉獻,許多先進人物、勞動模範的事跡都是用“加班加點、無私奉獻”來贊揚的。如今企業中一些年輕人給工資也不願意加班,對此,有人認為是缺乏奉獻精神的表現,也有人覺得八小時之外的加班應該自願,不能“被加班”。
  奉獻一定要加班嗎?筆者認為,把加班與奉獻精神捆綁在一起,本身是一個偽命題。奉獻精神與加班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加班可能是奉獻精神的體現,也可能不是,而是純粹為了錢,為了加班費。不加班也不一定是沒有奉獻精神,我們不能用加班來衡量職工的奉獻精神。
  奉獻是一種精神,是社會責任感的集中表現,是敬業的崇高境界。奉獻就是“有一分熱,發一分光”,就是把本職工作當成一項事業來熱愛和完成,自覺自愿、無怨無悔、不計報酬、全身心地付出。奉獻一定是快樂的,能夠從點點滴滴中尋找人生的樂趣。
  加班是什麼?就是在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外繼續工作,是職工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不能休息休假,仍然工作在崗位上。
  奉獻是一種崇高的精神境界,是自覺自愿的,是充滿快樂的。加班是一種工作的需要,既可能是自願的,也可能是被迫的。我們能說一個內心充滿了痛苦、被迫加班的人是一個具有奉獻精神的人嗎?
  為什麼有人把奉獻與加班聯繫在一起,認為不願加班就是缺乏奉獻精神呢?因為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職工在八小時之外被要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加班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否則,勞動部門可給以告誡,責令糾正,並可處以罰款。一些企業老闆既要求員工加班,又不想支付加班工資,便只好用道德來恫嚇、綁架員工。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就要背上沒有責任感、缺乏奉獻精神的指責,可能面臨解雇。顯然,這是老闆居心叵測,別有用心,強逼員工為自己加班,企圖榨乾他們身上最後一滴油。
  如今,在不少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企、私企,員工天天加班已成為一種常態,一種普遍現象。迫於老闆的淫威,儘管心有不願,但大部分員工會選擇默默接受。因為他們知道,如果不加班或為加班費而頂撞老闆,很可能被炒魷魚,最後吃虧的還是自己。所以,權衡利弊,只好接受加班的事實,“被加班”“被奉獻”。對此,政府應該給予高度重視,依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作為員工,從保護自己的勞動權、休息權和勞動報酬權的目的出發,我們也要大聲疾呼:加班必須自願,加班必須有加班工資。也許員工個人的力量有限,不足以形成對抗老闆的力量,但是,如果我們聯合起來,通過企業工會維權,或向勞動部門投訴,依靠政府的撐腰,情況或許會有所改變。
  筆者不反對加班,但反對在加班與奉獻之間劃等號。筆者作為單位的文字工作者,因為工作的特殊性質,加班是家常便飯,但從來沒有把加班理解為奉獻,因為很多情況下是無可奈何沒有辦法的事。筆者認為,因為工作需要自覺加班,是一種責任感的體現,是一種主人翁意識的體現,也可以理解為奉獻精神的體現。但如果是被領導要求而自己又不願意的加班,就不是奉獻,只能說是“被奉獻”,是與真正的奉獻精神背道而馳的。
  綜上所述,為了貫徹勞動法的精神,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強調:加班不等於奉獻,奉獻不一定要加班。要加班,莫拿奉獻精神來壓我們!
  文/劉運喜  (原標題:奉獻一定要加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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