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郝紹彬 賈秀春 11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九龍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李寶林搶劫罪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等13人請求附帶民事賠償案。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寶林(化名“李玉”,男,1963年9月出生)1982年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刑滿出獄後,又於1995年1月伙同於會亭、張善福、魏鳳嶺三人(均已判刑)以車輛擦掛為由搶劫貨車車主後逃逸,後李寶林以“李玉”的名字辦理了虛假的身份證。
  李寶林先後於2006年8月、2006年10月、2007年1月先後在本市沙坪壩區天馬支路、原高新區石橋鋪、九龍坡區楊家坪以租房需要看房為由,將被害人唐某某、夏某某、封某某騙至出租房後趁被害人不備,從其身後持鐵棒猛擊被害人頭部至其死亡後劫取其財物後逃離現場。
  2007年7月,李寶林蓄謀對本市北碚區某金銀加工店實施搶劫,經多次跟蹤掌握了被害人黃某某的住處及活動規律,趁黃某某下班回家打開房門時,將被害人踢入房內後持鐵棒猛擊被害人後腦致其倒地死亡,搶走黃某某現金及黃金首飾等物後逃離現場。
  2008年1月,李寶林在四川省岳池縣以鐵棒敲頭的方式搶劫金店店主,被群眾當場抓獲,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同年6月對其以“李玉”的身份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搶劫作案五次,其中入戶搶劫一次,劫得現金1萬餘元及手機等物,並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李寶林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數罪並罰。
  李寶林在庭審中對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因案情重大,重慶五中院將對此案擇期宣判。  (原標題:重慶五中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寶林搶劫殺死4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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